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實際代理過程中的誤區
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目的是為了便于締約國國民在其本國提出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后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所謂“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一個締約國次提出申請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就同一主題向其他締約國申請保護,其在后申請可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的。
即在一定期限內,申請人提出的在后申請與其他人在其申請日之后就同一主題所提出的申請相比,享有優先的地位,這就是優先權一詞的含義。
優先權原則為締約國國民在其他締約國和本國獲得專利保護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優先權是《巴黎公約》對有權享有該公約利益的人授予的最重要的權利之一。中國1985年4月1日起實施的《專利法》只規定了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可以享有優先權。為了公平地保護發明人的利益,中國在1992年9月4日對《專利法》進行次修正時引入了本國優先權的制度,在199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專利法》中增加了國內申請人申請專利的優先權。
在日常代理專利事務中要求優先權是非常的普遍的業務,并且,這也符合發明創造在研發過程中的正常流程,一項產品在研發之初必然會存在一些問題,隨著研發的深入以及使用過程中產生問題的多少都會迫使發明人進行相關改進,進而要求在先專利的優先權,以達到更好保護產品的目的;
當然也會存在一些其他情況來要求優先權,比如發明人為了修正不可更改的錯誤而來要求本國優先權。
這里論述在要求本國有限權中存在的誤區;
通常一項產品在產生之初或者之前,發明人就會按照其思路,進行相應的專利申請,然后會在研發的過程中,進行細節化的設計。
此時代理人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發明人會詢問我們如何進行更好、更為合理的保護;
我們通常給出的答案就是要求優先權或者進行分案申請;
兩者而言,要求優先權無疑是最簡單的方法。
那么怎么操作呢?
代理人會根據發明人提供的在后需要保護產品的資料進行判斷
1、判斷在后專利是否超出在先專利的保護范圍;
2、判斷時間:是否在在先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
如果兩者都符合,那么代理人就進行在后專利的新申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