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這些誤區,您了解嗎?
印花稅是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經常遇到的稅種,在訂立購銷合同、進行注冊資本增資等情況下都會有所涉及。日常經營中這些印花稅小誤區,您都了解嗎?
政策依據:
財稅〔2006〕162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要按規定征收印花稅?!?/p>
雙十一、雙十二、六一八……網購活動層出不窮,電子商務應用也更加廣泛,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簽訂,電子合同十分常見。有的寶寶認為電子合同不是書面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實際上,不只是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貼花,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同樣要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稅地字〔1988〕25號《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p>
新成立企業,需按實繳資本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以后年度增加實收資本時,才需要按增資金額繳納印花稅,如果資金未增加的,則不需要在該年度對資金賬簿所記載的金額進行貼花。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稅發[1994]25號《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如股東認繳出資暫未實際到位,會計賬簿上沒有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金額,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待今后股東實際繳付出資后,再將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增加部分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
現行印花稅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列舉的十一大類應稅合同征收,即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未列舉的應稅合同,無需貼花。常見的不需要貼花的經濟合同如:勞務用工合同、會計審計合同。
政策依據:
財稅〔2016〕43號及印花稅條例。
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
1.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只記載不含稅金額,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既記載不含稅金額又記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印花稅應稅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則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